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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必背考点:纳税地点
2015-04-05 21:16:3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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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主要税种

  考点10: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

  考点11:纳税期限:同增值税

  考点12: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②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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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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