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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15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考点:会计核算
2015-04-05 21:17: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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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真实性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报告。

  2.相关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3.明晰性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的的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重要性

  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合并、简化处理。

  7.谨慎性

  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8.及时性

  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及时收集、处理、编制出财务报告、传递会计信息。

  二、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一)依法建账

  1.法的理解;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包括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公司法。

  2.三点规定:应建、合法、不得私设;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注意: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一般不需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进行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主要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会计核算的重要成果,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经营者进行经营管理、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两条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必要变更,按规定变更,并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五)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会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六)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款项是指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以及单位其他部门使用的备用金等。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拥有权或支配权的证券,如国库券、股票、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券等。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财物是指单位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债权:应收账款、预付账款。

  债务:指单位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用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表现为(盈利)(亏损)

  包括:利润的形成和利润的分配两个部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四、会计年度

  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每年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划分为半年度、季度、月度。

  五、记账本位币

  记账本位币,是指用于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用以计量的货币。也就是单位主要会计核算业务所使用的货币。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六、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填制的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内容

  

  2.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1)记录要真实;(2)内容要完整;(3)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4)书写要清楚、规范

  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且填写规范。(注: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并非按大写金额入账,而是此凭证无效。)

  小写:

  阿拉伯数字书写,不得写连笔字;

  金额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人民币符号“¥”与阿拉伯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在金额数字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用“0”,不得用符号“-”。

  大写:

  中文大写,一律用正楷或行书字书写;

  大写金额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写“人民币”三个字,“人民币”字样和大写金额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大写金额到元或角为止的,后面要写“整”或“正”字。如小写金额¥1 008.00,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仟零捌元整”。

  (5)编号要连续。预定编号,加盖作废戳记,不得撕毁。

  (6)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其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7)填制要及时。

  3.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

  真实性——凭证真实

  合法性

  合理性

  正确性——计算填写

  完整性——形式上审核

  及时性——当月入账。

  4.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不得涂改

  (2)内容错误

  (3)金额错误

  (4)更正和重新开具义务

  (二)记账凭证

  1基本内容

  2.编制要求

  (1)记账凭证各项内容必须完整。

  (2)记账凭证应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的书写应清楚、规范。相关要求同原始凭证。

  (4)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编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多选、判断)

  (5)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多选、判断)

  (6)填制记账凭证时若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已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后面讲解)。

  (7)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3.审核内容

  (1)内容是否真实。

  (2)项目是否齐全。

  (3)科目是否正确。

  (4)金额是否正确。

  (5)书写是否正确。

  七、等级会计账簿

  (一)设计会计账簿的要求

  单位应当设计的会计账簿

  (1)总账

  (2)明细账

  (3)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被查设置的账簿。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

  扉页上附启用表

  (三)登记会计账簿的要求

  1.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

  (2)各种账簿要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3)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4)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更正方法进行更正。更正方法一般有划线更正法、补充登记法、红字冲正法三种方法。更正处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以明确责任。

  (5)及时对账

  4个相符:保证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次数:各单位的额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定期结账

  按照不同的会计期间,结账可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也要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等。

  5.禁止账外设账。

  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1.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资产负债表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所拥有的资产、需偿还的债务以及股东(投资者)拥有的净资产情况;

  利润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即利润或亏损情况,表明企业运用所拥有的资产的获利能力;

  现金流量表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情况;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

  年度报表包括以上所有,中期财务报表没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财务报表附注

  财务报表附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为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而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以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企业应当与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3点稍作了解。

  4.年度结账日: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5.财产清查;

  6.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做:

  账证、账账核对;

  第7点稍作了解;

  8.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保持一致;

  年度、半年度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不得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9.其他要求。

  (三)对外提供

  1.信息真实、完整。

  2.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提供会计财务报告。

  3.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5.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基础、依据、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

  6.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九、财产清查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

  十、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档案的范围和种类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移交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会计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

  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3.移交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

  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类。永久即是指会计档案须永久保存;定期是指会计档案保存应达到法定的时间。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销毁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时,监销人员根据不同情况由相应的单位派出:

  (1)对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2)对于国家机关则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对于财政部门,则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3.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在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以备销毁时,对于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如超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但尚未报废的固定资产购买凭证等)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一是此类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二是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注明不予销毁的原因和单位立卷情况(包括存放地点、编号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毁,必须妥善保管,等到项目办理竣工决算后按规定的交接手续移交给项目的接受单位进行妥善保管。

  本节重点:

  1.掌握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要求;

  2.依法建账的三点规定;

  3.会计核算的依据;

  4.会计核算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

  5.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要求;

  6.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与同时使用的处理?

  7.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中:使用合法与生成合法;

  8.核算的7点内容中的款项含义?

  9.会计年度的起止日期?

  10.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11.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的4点规定;

  12.两种情况不附原始原始凭证;

  13.依法设置的4类会计账簿;

  14.记账规则中的连续登记与对账规定;

  15.年度与中期财务报表的组成;

  16.报告编制要求中对应关系与比较数据;

  17.会计档案的范围及专人保管不可以是出纳的规定;

  18.会计档案拆封重新整理与外借的规定;

  19.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分类;

  20.专人负责监销的规定与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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