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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
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
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考点2:政府采购的原则
(三公一信)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
2.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
考点4: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
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主体)
2.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3.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为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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