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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5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支付结算
2015-04-05 21:19:3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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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定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2-1-1】2008年5月10日,甲公司的经办人李梅持转账支票到其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办事处办理转账手续,要求其将账面上的存款转5万元到本市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信用社。当日下午李梅持工商行办事处加盖有转讫章的进账单(回单)到信用社要求提取现金5万元,信用社柜台员因该公司是信用社老客户,即为其办理了提现手续。11月上午信用社发现甲公司转存至本信用社的5万元尚未到账。

[解析]信用社对此业务的处理违反了支付结算的“银行不垫款”原则。信用社认为签发人持有开户行的进账单,就表示对方银行已从客户账上转账,并认为这笔款项迟早会到本社账上的,在款项并未收妥的情况下,就将4.5万元支付给收款人,以“信任”代替制度,这种做法违反了“银行不垫款”原则,很可能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判断)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用途

D.票据金额

[答案]C

【例题·判断题】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答案]对

【例题·判断题】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

[答案]对

【例题·判断题】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更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

[答案]对

【例题·单选题】根据有关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不一致的( )。

A.以票据上较小的金额为准

B.票据无效

C.以中文大写为准

D.以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B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贰、陆、亿、万、圆的,也应受理。

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廿、毛、另(或0)填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例如:145.0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整。

145.10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

145.16 人民币壹佰肆拾伍元壹角陆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如,¥1508.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伍佰零捌元伍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如¥3009.24,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玖元贰角肆分;又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如¥1980.4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零肆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元肆角贰分;又如¥206000.73应写成人民币贰拾万陆仟元零柒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仟元柒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如¥36408.02,应写成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零捌元零贰分;又如¥225.04,应写成人民币贰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判断)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判断)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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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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