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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1.汇票的概念与特征
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
(2)汇票是委托他人进行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仅是签发票据的人,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其必须另行委托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3)汇票是无条件支付命令。因为汇票是出票人指定付款人给收款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即支付不能受到限制,也不能附带任何条件。
(4)汇票须经承兑。汇票不同于本票和支票,承兑是汇票特有的法律特征。
(5)汇票对于当事人特别是出票人和付款人,没有特别的限制,既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个人。
2.汇票的种类
(1)依出票人身份不向,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①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主要用于异地企业之间各种款项的结算。
②商业汇票是以银行以外的其他公司、企业为出票人,以银行或者其他公司、企业等为付款人的汇票。其中,如果付款人为银行并进行了承兑的,称为银行承兑汇票;当付款人为银行以外的公司、企业等并由其进行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
(2)依汇票到期日不同,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①即期汇票,也称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是指由出票人开出的,要求付款人在见票的当天或提示的当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
②远期汇票,是由出票人开出的,要求付款人在一定期限内或指定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汇票。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且均为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三)支票
支票,是银行的活期存款户签发给收款人办理结算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
支票在同一城市或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可以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款项的结算。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五)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给异地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适用于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销货单位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由银行办理款项划转的一种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包括委托收款(“托收”)和承认付款(“承付”)连两个环节。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向银行提供收款凭据,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分为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根据需要选择使用。在同城与异地均可使用,并且不受金额起点限制。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各种与支付结算的各种结算方式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政策性文件都是支付结算必须遵循规定。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的书写要求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货币符号的书写要求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重点)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注意变造签章的行为属于伪造,而不属于变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绝对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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