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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会计机构的设置
2015-04-05 21:24:5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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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这其中有三个层次:一是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二是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三是不具备会计机构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例题1•判断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原则上应设置会计机构,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来决定,即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繁简情况决定是否设置会计机构。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如下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是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重点提示】注意这里的会计主管人员和我们一般常说的主管会计不同,会计主管人员的地位相当于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重点)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在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该负责人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比如财务处处长、财务科科长;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而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的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重点提示】要注意掌握这两种应当回避的情形,同时,要注意理解各种亲属关系。此处容易出多选题,而且出题比较灵活。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叔侄等)以及近姻亲关系(岳父岳母和女婿,公婆和儿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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