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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表4-2 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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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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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和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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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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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和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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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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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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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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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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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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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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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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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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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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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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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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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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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注意掌握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职权的区别。此处容易考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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