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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考点:会计核算三
2015-04-05 21:29:1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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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三、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建账——建账的最基本要求

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2、依法建账的“法”,既包括《会计法》、各项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制度,也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如《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等。

3、国家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不设账、不得造假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4、各单位设置账簿的概括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

(2)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应当统一进行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4)个体工商户

1)设置复式账

2)设置简易账

3)达不到建账标准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具体要求是,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取得可靠的原始凭证,并据此填制记账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形成符合质量标准的会计资料(或会计信息)。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会计核算的过程及其结果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概念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多选)

(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真实性,主要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和结果一致。

完整性,主要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

(3)伪造(从无到有,“无中生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假充真。

变造(从一种情况变为另一种情况,“篡改事实”)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指用涂改、挖补、拼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以假乱真。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即:既包括为单位内部也包括为他人的非法目的而实施的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会计核算过程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1)企业会计要素: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要素:

(2)会计核算的4个环节

1)确认

例如,09.3.15公司新挖入一销售经理——不用做会计处理

09.3.15公司新购入一批原料——应该记账。

2)计量

例如,上面提到的新购原料 ,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另有117000元的支票存根与其对应——原材料记账金额为100000元。

3)记录

例如,上面的业务,经确认后确定原材料要以100000元记录,根据地球人都用的借贷记账法,我们在凭证和账簿中都会记录

借:原材料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

4)报告——通过编制财务报表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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