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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概念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例题·判断题】目前我国实行的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中,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属于国家监督。( ) 
[答案]× 
2.被审计单位,应当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是社会监督中的重要力量。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业务: 
(1)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1)设计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订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与服务。 
(三)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1.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等负有的责任。 
2.审计责任是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有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有法律效力,其责任由注册会计师和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 
3.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4.《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例题·单选题】注册会计师开展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其责任由( )承担。 
A注册会计师和其会计师事务所 
B注册会计师和单位负责人 
C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 
D注册会计师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答案]A 
【例题·判断题】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必要时可以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以反映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 ( ) 
[答案]× 
(四)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及其处理 
《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处理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 
四、对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救济 
《福建省实施〈会计法〉办法》规定: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收到投诉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