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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考点:法律责任四
2015-04-05 21:31:4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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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隐匿,是指故意转移、隐藏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销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多选题】某日,福建省浦城县某粮站负责人吴某召开职工大会,由到会的职工推选代表对下属经营部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查账澄清”,并形成一份《关于对经营部财务收支情况处理的决议书》,到会职工均签名通过,以终结劳动合同关系等名义,将涉及经营部的86万余元的原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等账册资料当众烧毁。案发以后,县法院判处吴某犯有销毁会计资料罪,处以罚金3万元。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该案责任人的处理措施正确的是( )。

A.对吴某处以罚款

B.对到会职工处以罚款

C.吊销粮站营业执照

D.吊销相关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案]ABD

3.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4.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会计人员,是指所有会计人员,包括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

(2)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负责人。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包括: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恢复原有职位、级别。

【例题·多选题】单位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这里所说的会计人员包括( )等。

A.会计机构负责人 B.会计主管人员

C.总会计师 D.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答案]ABCD

【例题·多选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根据《会计法》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 )。

A.名誉受到损害要恢复名誉

B.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恢复原有职位

C.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职务

D.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的级别

[答案]ABCD

5.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6.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行政处分

【例题·单选题】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只能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是( )。

A.在实施监管中玩忽职守

B.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国家秘密

C.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商业秘密

D.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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