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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二章考点:票据结算方式三
2015-04-05 21:32:3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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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票据结算

(七)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如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等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例题·单选题】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下列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

B.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C.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D.票据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答案]D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1、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2、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票据法》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判断题】票据失票人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答案]错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 ),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进入法律程序。

A登报声明

B公示催告

C挂失止付

D普通诉讼

[答案]B

【例题·判断题】票据丧失后只能通过普通诉讼一种形式进行补救。( )

[答案]错

【例题·多选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普通诉讼

B.公示催告

C.挂失止付

D.登报声明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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