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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二、国家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表4-1国家预算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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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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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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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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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政府层次不同分 |
中央预算 |
(1)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构成。
(2)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 地方预算 |
(1)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季总预算构成。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
| 根据预算对象不同分 |
总预算 |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组成。 |
| 部门、单位预算 |
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表4-2 预算管理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权: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和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权: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和撤销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
(l)审查和批准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权: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撤销权: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
|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
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
|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
|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
各部门的职权 |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
| 各单位的职权 |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
【重点】注意掌握各级人大、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管理中职权的区别。此处容易考多选题或者单选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