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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会计核算三
2015-04-05 21:35:0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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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会计核算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是企业和其他单位向有关各方面及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其在某一特定日期

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问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是根据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总括反映一定会计期间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的一种报告文件。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两类内容:一是对会计报表各要素的补充说明;二是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的补充说明。

3.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情况说明书全面提供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活动情况,分析总结经济业绩和存在的不足,是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特别是单位负责人和国家宏观管理部门了解和考核有关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的重要资料。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4)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环节。《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对包括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法编制,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是一个单位经营和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各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进行有关决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部门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依据。

(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对象,向本单位、本单位的有关财务关系人(如投资者、债权人等)以及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以便于有关的财务关系人及政府部门及时了解经营和业务活动情况,据此作出相关决策。

(3)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期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

3.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会计法》规定,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需将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以示本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增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财务会计报告的信任度。由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这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手段。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程序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是明确责任的重要程序,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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