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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四
2015-04-05 21:40:4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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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C.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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