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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三
2015-04-05 21:43:0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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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注意】与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进行区分:

(1)提示付款期限不同;

(2)超期提示付款后果不同。

【例题·单选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 )。

A.10天

B.1个月

C.2个月

D.3个月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例题·判断题】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支票向出票人开户银行请求付款。(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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