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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八
2015-04-05 21:43:2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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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2.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3.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注意】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进行区分。

【例题·单选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10日。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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