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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尚未构成犯罪 
行政处罚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②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③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④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⑤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代扣代缴人、纳税担保人对( )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B.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C.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D.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本节重点掌握 
1.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时间 
2.停业复业登记 
3.发票的分类 
4.发票开具要求 
5.纳税申报的方式 
6.税款征收方式及适用范围 
7.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 
8.税务代理的特点 
9.税务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