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七
2015-04-05 21:48:30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预算草案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那些尚未经过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安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