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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2.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3.原始凭证的审核(注意多选题、判断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例题·单选题】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 )。
A.拒绝接受,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B.应予以销毁,并报告领导,要求查明原因
C.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D.拒绝接受,且不能让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答案】C
【解析】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应当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