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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三)(四)双方义务
委托人 |
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