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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一
2015-04-05 21:53:4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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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1)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是( )。

  A.因出具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因作假账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因贪污、挪用公款被追究刑事责任

  D.因打架斗殴被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C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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