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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的,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 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