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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了解)
  2.刑事责任(了解)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