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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现金使用的限额是指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
1.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来核定。
2.限额一般不超过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量。
3.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可以放宽限额,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15天)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5.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