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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八
2015-04-05 21:57:2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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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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