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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十四
2015-04-05 21:57:4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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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1.定义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范围

  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⑴基本建设资金;⑵更新改造资金;⑶财政预算外资金;⑷粮、棉、油收购资金;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⑹期货交易保证金;⑺信托基金;⑻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⑼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⑽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⑾住房基金;⑿社会保障基金;⒀收入汇缴资金;⒁业务支出资金;⒂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⒃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资金是两个账户应该分开)

  【补充】QFII专用存款账户

  3.使用规定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结合第四节信用卡理解)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多选题、判断题考点)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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