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海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十八
2015-04-05 21:57:5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2015年最新考点训练: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注意】与个人储蓄账户进行区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开户要求

  1.开立条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课外阅读】“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2.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军官证、警官证等有效证件。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海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