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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十三
2015-04-05 21:59:1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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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2.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3.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单选题】票据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为(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本票

  D.支票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表明“支票”的字样

  C.付款人名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支票上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例题·判断题】支票具有流通性,各类支票均可背书转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例题·判断题】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可以背书转让但不得提示付款。(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可以背书转让。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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