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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二十一
2015-04-05 21:59:4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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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未记载——见票即付

  (2)付款地:未记载——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3)出票地:未记载——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注意】付款地要与支票区分,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汇票失效的是( )。

  A.未记载付款日期

  B.未记载付款地

  C.未记载出票地

  D.未记载出票人签章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ABC都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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