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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二十六
2015-04-05 22:00:0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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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1.背书的记载事项

  ⑴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

  ⑵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⑶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⑴附有条件的背书:根据规定,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⑵部分背书:不得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3.禁止背书的记载

  ⑴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

  ⑵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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