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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十
2015-04-05 22:00:2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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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2.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在票据债务的履行上处于同一地位,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3)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限于确定的票据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票据债务人享有权利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依该保证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4)保证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5)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关于票据保证,下列说法中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是( )。

  A.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B.被保证的汇票,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C.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背书情形中,属于背书无效的有( )。

  A.将汇票金额全部转让给甲某

  B.将汇票金额的一半转让给甲某

  C.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甲某和乙某

  D.将汇票金额转让给甲某但要求甲某不得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部分背书是不得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关于票据各类时间性规定的总结:

票据种类 提示承兑期限 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权利时效
汇票 银行汇票 见票即付 无需提示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 出票日起2年
商业汇票 定日付款 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到期日起10日 到期日起2年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
本票 出票日起2个月 出票日起2年
支票 出票日起10日 出票日起6个月
追索权 6个月
再追索权 3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不超过6个月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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