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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带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并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
4.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
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7.发卡银行对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
(1)免息还款期待遇——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者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及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