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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三十六
2015-04-05 22:00:47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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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兑的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判断题】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例题·单选题】下列情形中,汇出银行可以办理退汇的是(  )。

  A.该汇款尚未汇出

  B.汇款人与收款人未达成一致退汇意见

  C.经过1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

  D.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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