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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五
2015-04-05 22:20:4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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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一)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1.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例题·判断题】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

  【答案】×

  【解析】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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