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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五
2015-04-05 22:21:03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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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二、代理记账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可简化为“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例题•单选题】(2008年)以下有关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表述不正确的是( )。

A.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B.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C.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的会计处理,应无条件的接受办理

D.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正确答案】C

(五)代理记账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1.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以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3.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单位负责人要在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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