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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四
2015-04-05 22:21:2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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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C.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多选题】某企业将出售废料的收入1万元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问题。则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通报批评

  B.责令其限期改正

  C.对该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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