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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五、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并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是会计核算的重要会计资料。
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首要环节。
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又称单据,是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业务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项经济业务事项已经发生或完成情况并明确有关经济责任的一种凭证。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1)办理经济业务事项时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及时送交会计机构,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注意】“及时”的时间期限,一般理解为一个会计结算期。
(2)要保证原始凭证的内容完整。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其中,发票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5)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除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外,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连同存根一起保存。
(7)发生销货退回及退还货款时,必须填制退货发票,附有退货验收证明和对方单位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8)单位人员公出借款的收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在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收据的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9)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10)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后,报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