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省级导航

全国 A安徽 B北京 C重庆 F福建 G广东 广西 甘肃 贵州 H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黑龙江 海南 J江苏 江西 吉林 L辽宁 N内蒙古 宁夏 Q青海 S山东 山西 陕西 四川 上海 T天津
     X新疆 西藏 Y云南 Z浙江

海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六
2015-04-05 22:27:2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微信搜索关注"91考试网"公众号,领30元,获取公务员、事业编、教师等考试资料40G!
91考试网倾情奉献: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力比较

  审查权 批准权 变更撤销权
全国人大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地方人大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注意】①审查权: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②批准权: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海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

网站客服QQ: 960335752 - 14613519 - 4822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