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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大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而人大职权中还包括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1.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权力比较
    
        
            |  | 审查权 | 批准权 | 变更撤销权 | 
        
            | 全国人大 | 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中央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 
        
            | 地方人大 | 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本级政府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议 | 
    
 
  【注意】①审查权:全国人大既可以审查中央预算草案,也可以审查地方预算草案;地方人大审查本级预算草案
  ②批准权:各级批各级的,全国人大批中央,地方人大批地方
  ③撤销权:全国人大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撤销本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