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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2)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3)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注意判断题)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