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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三
2015-04-05 22:32:0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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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例题•判断题】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七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3.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例题•判断题】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

【正确答案】√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三)开户要求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四)开立程序

核准制: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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