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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十一
2015-04-05 22:34:52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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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例题•多选题】关于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各单位必须设置会计机构

B.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首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

C.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负责人

D.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答案】BC

【解析】选项A,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会计业务的需要自主决定;选项D,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本节内容回顾】

1.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2.回避制度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取得方式、免试条件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5.继续教育的特点和时间

6.区分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7.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原则(出纳不得兼任...每年必考)

8.会计工作岗位——重点是那些不属于的

9.会计工作的交接范围、监交、交接后的责任

10.代理记账机构委托人和代理机构的义务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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