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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三
2015-04-05 22:35:0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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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C.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多选题】某企业将出售废料的收入1万元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问题。则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通报批评

B.责令其限期改正

C.对该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CD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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