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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C.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例题•多选题】某企业将出售废料的收入1万元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问题。则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
A.通报批评
B.责令其限期改正
C.对该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CD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2.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在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