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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一章第六节法律责任一
2015-04-05 22:36:1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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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二)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有( )。

A.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的行为

B.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C.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D.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

【答案】ABD

【解析】C选项是违反税法的规定。

(二)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例题•单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 )。

A.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B.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C.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

【解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有权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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