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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四
2015-04-05 22:36:41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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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例题•单选题】填写票据金额时,¥10,056.00应写成( )。

A.人民币壹万零伍拾陆元

B.人民币壹万零伍拾陆元整

C.人民币壹万零零伍拾陆元整

D.人民币一万零五拾六元整

【答案】B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

A.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可以使用繁体字

B.票据中的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

C.票据的出票日期中文大写不规范银行也可以受理

D.在票据的大写金额栏应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答案】ABC

【解析】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区分伪造和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注意1】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注意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2.关于更正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陷阱:发票专用章

转账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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