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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三
2015-04-05 22:37:39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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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

(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例题•判断题】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不得转让”是任意记载事项,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

2.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属于非转让背书。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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