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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七
2015-04-05 22:37:55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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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三)承兑

1.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受理

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附条件的承兑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

【例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选项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正确答案】√

【例题•判断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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