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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九
2015-04-05 22:38:04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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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理解】票据的权利与其本身不可分割。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付款请求权。

【例题•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载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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