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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十六
2015-04-05 22:38:38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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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三)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注意】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例题•单选题】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A.3个月

B.6个月

C.9个月

D.12个月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例题•判断题】商业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承兑人不予受理。(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1.概念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发生的票据转让行为。

2.贴现条件

(1)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2)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持票人应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3.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率×贴现期/360

贴限期: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

【注意】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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