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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支付结算方式二十
2015-04-05 22:38:56 来源:91考试网 作者:www.91exam.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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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二)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注意】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2.授权补记事项(支票独有)

(1)金额

(2)收款人名称

【注意1】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注意2】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3.相对记载事项

(1)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2)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例题•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支票的下列记载事项中,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是( )。

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人签章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1)金额(2)收款人名称。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支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B.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C.出票人不得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D.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选项C,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B.表明“支票”的字样

C.付款人名称

D.确定的金额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应该是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Tags: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 辅导 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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