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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注意】陷阱:发票专用章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不予受理的有( )。
A.更改金额的票据
B.出票日期用小写填写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
D.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填写的票据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中文大写出票日期未按要求填写的票据,银行可以受理,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例题•判断题】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本节内容回顾】
1.支付结算的概念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3.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1)出票日期
(2)中文大写